【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燃气公司。因用气需要,乙茶庄于2006年7月23日向甲公司办理了低压表用气手续,负责的员工为甲公司的管道部主管左某。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左某于7月25日第一次安排下属梁某上门抄表。2006年8月11日,甲公司与乙茶庄签订了《管道石油气供气合同》,合同订立后,由梁某负责每月上门抄一次表 。
2012年5月,由于甲公司人事变动,负责到乙茶庄抄表的员工由梁某变成了侯某。侯某上门抄表后,发现乙茶庄一直使用的是中压表,而不是办理用气手续时申办的低压表,但收取的液化石油气费却是按照低压表的标准收取(中压表与低压表的计费方式不同,低压表是按表上显示的度数直接乘以单价得出气费,中压表则是按表上显示的度数先乘一个系数,再乘以单价)。
经过甲公司调查后发现,2006年初,乙茶庄的老板郭某与梁某(居住在茶庄附近)接触后,得知了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可以少交液化石油气费,便打算安装燃气管道工程。通过梁某的上司左某介绍,郭某找了左某推荐的工程队负责安装燃气管道,包括中压表和配套使用的炉具。2006年3月工程完工后,郭某便勾结左某以及梁某私自开通茶庄的液化石油气,直到使用三个月后梁某才第一次上门抄表,并且按照低压表的标准计费。从2006年至2012年,郭某窃取液化石油气造成了甲公司损失30多万元。
针对这种情况,甲公司马上联系了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称乙茶庄老板郭某盗窃其财物造成损失三十多万元。但是,公安机关认为,乙茶庄与甲公司之间有签订供气合同,并且郭某每个月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液化石油气费,其行为怎么会构成盗窃呢,于是对甲公司的报案置之不理。于是,甲公司找到了本团队,由本团队律师协助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受本案后,认真听取了甲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以及仔细研读相关证据材料,认为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并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形成代理思路。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团队律师起草了《关于乙茶庄涉嫌犯罪的刑事报案书》,对本案的案件事实以及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进行阐述,并向公安机关提交。经过与公安机关的多次沟通及据理力争,公安机关最终接受了本团队律师的观点,以郭某涉嫌盗窃罪予以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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