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建议书中的休假期限是否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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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必须依据《病假建议书》批准假期?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陈某因上呼吸道感染多次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后,向陈某出具了《病假建议书》,建议陈某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期间请假休养。2015年2月5日下午,陈某持《病假建议书》向单位申请病假,单位了解情况后明确告知陈某只批准其从2月5日至2月10日的假期,2月11日起需要返岗上班。
2月11日至2月20日,陈某在未与单位进一步沟通的情况下,没有返岗上班。
2月21日,陈某按时到岗上班,却被告知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被单位解除了。
2015年3月2日,陈某将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确认陈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2月20日解除。
二、单位无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本案受理费10元,由陈某负担。
【以案说法】
1、员工持有医生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公司是否一定得按照病假建议书上的病假天数给员工休病假?
答案是否定的。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议,劳动者实际可休病假的天数,需要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由用人单位结合劳动者的病情依法确定。
2、职工在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向单位申请病假时,仍需要积极与单位进行沟通,证明自己的病情属于不能到岗上班的情形,征得单位许可后方可请假,切不可在未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岗。如无其他正当原因,仅根据《病假建议书》擅自不到岗,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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