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更新时间:07-30 / 14:21 | 阅读次数:[]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约定B公司代理A公司拥有的广告经营业务,并且每季度支付A公司代理费用。在支付了一期代理费用后,B公司和C公司共同向A公司发函,表示“代理费的支付主体变更为C公司”。随后,C公司向A公司支付部分代理费后就再也无支付任何款项。之后,B公司曾以自己名义向A公司发函请求延迟还款期限。多次催讨之后,B公司与C公司均未履行支付代理费的义务。A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代理费和违约金,并且要求C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主张,债务承担主体已经变更为C公司,故其无需支付上述广告代理费和违约金。
【争议焦点】
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发函后C公司向A公司支付代理费的行为究竟属于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行为?
【以案说法】
在实践中,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之所以容易混淆,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经常不会直接使用“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等词义清晰的概念,而是使用“变更”、“由某某承担”等模糊的措辞。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综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甄别:
1.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同意的内容应该明确针对债务转移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仅仅同意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不必然产生同意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债权人的同意应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债权人应以明确的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示其同意债务转移。
2.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就债务转移一事进行约定。
3.在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履约过程中,原债务人是否已经退出合同关系。
回到上述案件,如果认为B公司和C公司发出的公函并没有约定债务转移,那么认定C公司作为第三人代为支付广告代理费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支付主体变更为”这一措辞可能会产生债务转移的歧义,但是在该案中,仅凭A公司接受C公司还款这一行为并不能推断出A公司将《公函》视为债务转移的咨询函,更不能推断出A公司同意B公司将债务承担的责任转移至C公司。此外,在B公司和C公司发出公函后,B公司曾以自己名义向A公司发函请求延迟还款期限,可以看出B公司未退出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该案中,将C公司认定为代B公司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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