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阮某是甲液化石油气公司的业务代表,其职务包括收取客户货款。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阮某利用甲公司与客户合同约定一个月的记账期和最长六十日还款期的管理漏洞,通过将收取客户支付甲公司的液化石油气货款现金私自截留,或者将客户通过银行转账的货款直接转入其个人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方法,然后用本月收取的货款补交上月应交回公司货款。通过上述手段,阮某挪用了甲公司978799.3元资金用于炒股及赌博等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2012年5月底,由于挪用的资金无法归还,阮某携带甲公司6万元货款潜逃。案发后,阮某的家属找到甲公司协商退赔事宜,希望得到甲公司谅解。但是,阮某有能力退赔却不退赔,而是通过向公安机关自首的形式寻求法院轻判,并于6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是,甲公司找到本团队,期求本团队律师帮助其作为受害人维护自身的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
本团队律师在接手本案后,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并听取甲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陈述,认为阮某的行为恶劣,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也给公司的管理带来恶劣的影响,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代理思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本团队律师依法发表了林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以及其利用自首逃避法律惩罚的代理意见,并提交了书面的代理词。经过本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阮某犯挪用资金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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