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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杀辱母案
更新时间:07-30 / 14:34 | 阅读次数:[]
刺杀辱母者一案,构成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死者叫做杜志浩,死前与其他10名催债人极致凌辱苏银霞,逼其偿还月利息百分之十的贷款(远超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三十六年利息上限),也就是高利贷。
  凌辱手段包括:辱骂、抽耳光、往胸口弹烟灰、用鞋子捂嘴、脱下裤子露出**等。而这些都是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其间苏银霞曾经4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案发前,民警接到报警再次前来,四分钟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事情发展大概开始了一个小时以后,22岁的于欢失控,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2017年2月17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专家评论】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正当防卫紧迫性的核心是,公民遭到侵害不能得到公权力救济时,允许公民武力自救(自卫)。报警求助且警察已到,但无济于事。想借警察到场之机继续求助受到阻拦,此时诉诸武力自救,具有紧迫性。自对方而言,自始自终对于欢母子实行非法拘禁侮辱殴打逼债,且看不到结束和逐步升级正在进行中,对此不法侵害之徒,实施打击是对不法侵害的打击,也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人人数众多,处于绝对优势,所以导致被侵害方更加激烈的反击。说简单点,这帮恶人恶行应当被评价为不法侵害,属于可以实施防卫的范围。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分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
来源:阮齐林教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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